一、 入境簽證
(一)菲國自104年7月1日起對中華民國國民實施「電子旅遊憑證」(Electronic Travel Authorization, ETA),國人可於線上申獲該憑證並列印後持憑入境菲國,停留期限30天。ETA之申請網站可自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官網www.meco.org.tw連結進入。
(二)國人除可以前述ETA方式赴菲外,亦可向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短期停留簽證(
(三)對入境菲國簽證倘有疑義,可逕洽詢馬尼拉經濟文化辦事處。地址:台北市長春路176號11樓,TEL:(02) 2508-1719,FAX:(02) 2508-4045,網站:www.meco.org.tw
二、國人入境菲國通關及其他注意事項
(一)菲國移民局對外國旅客實施入境證照查驗時,一律進行簡短詢問,旅客倘無符合入境目的之簽證、無法正確陳述入境目的、未具備來回機票、未有可支付停留菲國期間之財力證明,均可能遭拒入境。籲請國人赴菲旅遊,除應事先申獲簽證外,應備妥與入境目的相符之相關文件。
(二)持ETA或
(三)外籍人士出、入境菲國時,隨身攜帶之菲幣不得超過1萬披索,且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總值不得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。
(四)倘未滿14歲之孩童係由父母以外之人士陪同入境,則該名人士需具有孩童父母之英文同意書(需經菲國駐外使領館驗證)。
(五)行李通關之特殊規範及應注意事項:
- 毒品走私者將被判處死刑。
- 入出境旅客攜入或攜出超過1萬披索現金,或者所攜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總值超過等值美金1萬元須申報,否則可能被沒收。
- 勿攜帶各國機場禁止通關之違禁品及物品,譬如毒品、槍械、爆裂物、易燃物、麻醉藥、化學劑、活體動植物及生鮮肉類等。
- 勿攜帶由子彈做成之裝飾品及玩具槍等物品。
- 妥善保存所搭乘航空公司之行李收據,以備所攜行李出關時機場人員核對收據與行李條號碼後放行。
- 入出境旅客隨身行李中所攜液態物、噴霧器、凝膠等之容器不得超過100毫升(克),所有此類容器又必須全部置放在一只不超過1公升之透明可開封之塑膠袋中(每一旅客僅限攜帶一只塑膠袋)。所攜液態物、噴霧器、凝膠等之容器超過100毫升(克)者,可置放於隨機運送之行李中。